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项目的通知

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中国计量大学,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

为做好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编制工作,提高计划项目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开透明程度,现就征集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征集

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按归口领域分别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对征集到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宣贯计划项目。上述项目在技术委员会集体表决通过后,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填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和《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宣贯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

其他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制修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的建议,并填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4)。

二、处理程序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相关技术委员会对本委员会征集到的项目进行立项评估,必要时由项目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证明材料或进行现场答辩;适时组织召开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协调会议,对领域交叉或有冲突的技术规范进行沟通协调。根据评估和协调结果研究确定并公开发布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未列入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的申报项目,将择优录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储备库。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积极组织申报项目。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紧贴产业、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计量监管需求,立足当前计量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发展的实际,通过调研论证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项目,进一步提升计量保障人民群众幸福美好生活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

(二)各技术委员会必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遴选项目,要结合历年计划项目完成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申报项目。对存有分歧的,应协调相关方取得一致后再行推荐。

(三)请各相关单位抓紧安排部署,认真组织筛选申报,相关材料于2024年1月2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到jlsglc@samr.gov.cn,纸质版寄送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联系人:计量司 徐炜 010-82261696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12日

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

9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涉及土壤、水质、空气监测等领域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9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土壤和沉积物 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 19 种金属元素总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银(Ag)、砷(As)、钡(Ba)、铍(Be)、铋(Bi)、镉(Cd)、铬(Cr)、钴(Co)、铜(Cu)、锂(Li)、锰(Mn)、钼(Mo)、镍(Ni)、锑(Sb)、锶(Sr)、铅(Pb)、铊(Tl)、钒(V)和锌(Zn)共 19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 0.1 g、消解后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19 种金属元素的方法检出限为 0.02 mg/kg~5 mg/kg,测定下限为 0.08 mg/kg~20 mg/kg,详见附录 A。
 
  方法原理:
 
  土壤或沉积物样品经消解后,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进行检测,根据元素的质谱图或特征离子进行定性,内标法定量。试样由载气带入雾化系统进行雾化后,以气溶胶形式进入等离子体的轴向通道,在高温和惰性气体中被充分蒸发、解离、原子化和电离,转化成带正电荷离子经离子采集系统进入质谱仪,质谱仪根据离子的质荷比进行分离并定性、定量分析。在一定浓度范围内,离子的质荷比所对应的信号响应值与其浓度成正比。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氨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的修订。《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首次发布于 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氨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删除了方法适用范围中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
 
  ——修改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
 
  ——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氨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氨氮(以 N 计)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2 mg/L,测定下限为 0.08 mg/L。
 
  方法原理:
 
  样品中的氨氮由次溴酸盐氧化剂氧化成亚硝酸盐氮,再由盐酸乙醇催化转变成二氧化氮气体,用载气将产生的二氧化氮载入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吸光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长处测得的吸光度与氨氮的浓度之间的关系符合朗伯-比尔定律。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总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的修订。《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首次发布于 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总氮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删除了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无氨水的制备等内容;
 
  ——修改了方法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方法原理、试剂的配制、样品的采集和保存、校准曲线的类型和建立、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试样的制备;
 
  ——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总氮(以 N 计)的测定。
 
  采用高温高压消解,取样量为 2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5 mg/L,测定下限为 0.20 mg/L;采用在线紫外消解,方法检出限为 0.05 mg/L,测定下限为 0.20 mg/L。
 
  方法原理:
 
  以碱性过硫酸钾为氧化剂,通过高温高压消解或在线紫外消解,将样品中的氮氧化成硝酸盐氮后,再经三氯化钛还原为一氧化氮,用载气将产生的一氧化氮载入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吸光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长处测得的吸光度与总氮浓度之间的关系符合朗伯-比尔定律。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硫化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的修订。《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首次发布于 2005 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硫化物的定义、试样的制备、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置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删除了方法适用范围中生活饮用水、气液分离装置的描述、碱性除氧去离子水等内容;
 
  ——修改了试剂的配制、絮凝沉淀分离法、样品的采集与保存以及结果计算与表示;
 
  ——完善了干扰和消除、光源类型、载气类型、标准曲线的建立;
 
  ——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硫化物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硫化物(以S2-计)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5 mg/L,测定下限为 0.020 mg/L。
 
  方法原理:
 
  样品中的硫化物与乙酸锌溶液反应生成硫化锌沉淀,加入盐酸后生成硫化氢,用载气将产生的硫化氢载入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的吸光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长处测得的吸光度与硫化物的浓度之间的关系符合朗伯-比尔定律。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测定。进样体积为 10 µ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最低检出浓度分别为 0.011 mg/L、0.017 mg/L。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 30 L(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试样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02 mg/m3、0.03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 0.08 mg/m3、0.12 m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30 L(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试样定容体积为 10 ml 时,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 0.004 mg/m3、0.006 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 0.016 mg/m3、0.024 mg/m3。详见附录 A。
 
  方法原理:
 
  气体样品中的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经水吸收后,用配备紫外检测器或二极管阵列检测器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分离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环境空气和废气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和甲基丙烯酸丁酯等 6 种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20 L,解吸体积为 1.0 ml,进样量为 1.0 μ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2 mg/m3,测定下限为 0.08 mg/m3;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的进样体积为 1.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1 mg/m3~2 mg/m3,测定下限为 4 mg/m3~8 mg/m3。详见附录 A。
 
  方法原理:
 
  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的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经活性炭采样管富集,二氯甲烷解吸后进样;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丙烯酸酯类化合物经气袋采集直接进样。气相色谱分离,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检测,以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技术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的的工作流程、仪器和设备、质量评估目标、评估区域及点位抽样、现场检查与比对、质量评估、评价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以紫外光度法等为原理的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的质量评估。
 
  《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技术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的校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臭氧传递标准校准下级臭氧传递标准的操作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校准环境空气监测臭氧传递标准,浓度范围为 1 nmol/mol~500 nmol/mol。
 
  带有臭氧发生器的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
 
  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分为带有臭氧发生器或不带有臭氧发生器的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不带有臭氧发生器的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主要用于校准现场发生型传递标准,不能用于测定环境空气。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性能和功能要求如下:
 
  a) 测量范围在 0 nmol/mol~500 nmol/mol 内可调,最小显示单位≤1 nmol/mol;
 
  b) 臭氧浓度发生误差应符合 HJ 654 的要求;
 
  c) 仪器面板能够显示实时测定的臭氧浓度、所有校准参数(例如斜率、截距)、实时采样流量、吸收池内实时温度和压强、汞灯实时温度、紫外检测器实时光强等状态参数;
 
  d) 通过仪器面板操作能够修改臭氧紫外光度计的校准参数(例如斜率、截距);
 
  e) 温度和气压传感器可调整;
 
  f) 臭氧紫外光度计前端零点气或样品空气电磁阀可分别使用外部提供的零点气或样品空气;
 
  g) 实时测定的臭氧浓度可通过通讯线路实时传输至工业控制计算机。
 
  《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技术导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陆地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的基本参数和方法,指导生态遥感地面观测验证网络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陆地生态遥感地面观测与验证工作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包括地面验证场(站)选址、验证样地样方布设、观测参数、观测方法、基础设施建设、遥感产品验证及验证精度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基于生态遥感及地面观测技术的全国及区域遥感产品验证、遥感监测等相关工作。
 
  以上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同时废止。
 
  上述9项标准的发布实施,丰富了监测标准供给,对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链接:仪表网 https://www.ybzhan.cn/news/detail/112975.htm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土壤和沉积物 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 …

全国首张数据中心碳计量审核证书在深圳颁发

12月1日,第39届亚太计量规划组织大会国际研讨会在深圳举行,近500名专家学者代表参加会议。

在计量应对气候变化研讨会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发布了自主研发的碳排放双控管理平台,并凭借其参建的中国证券南方信息中心项目荣获全国首张数据中心碳计量审核证书。

据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文江涛介绍,中国证券南方信息中心项目深度融合双碳+BIM模型,聚焦园区场景,打造基于BIM数模驱动的“碳计量、碳优化、碳交易”数字化解决方案,项目平台开发紧紧围绕感碳、算碳、降碳三大能力,精确评估建筑设计、能源和能效分析,推动项目向净零碳、零碳方向进化。

据悉,数据中心碳计量审核证书是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依据所编制的《重点用能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数据中心》技术规范,对数据中心的碳排放计量体系进行审核,确认数据中心碳排放计量人员、碳排放相关仪器仪表、碳排放管理平台及对碳排放数据的收集及利用满足上述规范要求的证明。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测量中心武彤表示:“数据中心碳计量审核要求数据中心对碳排放进行精准计量,有利于提升数据中心对碳排放的管理能力,促进数据中心精准节能减碳,进而为数据中心行业实现碳中和做出贡献。”

12月1日,第39届亚太计量规划组织大会国际研讨会在深圳举行,近500名专家学者代表参加会议。 在计量应对气候 …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 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三)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有效运行。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三)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四)检验检测机构能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

(五)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八)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符合相关特殊要求。

第三章  评审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2)和远程评审(远程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3)。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

(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

(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

(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

(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程序核查表见附件4)。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

深圳南山区:重点打造智能传感器、精密仪器设备等产业集群

  11月2日,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深圳市南山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到2025年,南山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形成一批国际影响力强、创新潜力足的产业集群,打造成为全国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典范。
 
  《规划》提出:贯彻落实市“20+8”产业集群统一部署,南山重点围绕网络与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数字创意、现代时尚、智能机器人、精密仪器设备、智能网联汽车、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海洋产业等十四大产业集群,夯实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础,打造占据全球价值链领先地位的新兴产业集群。前瞻谋划区块链、脑科学与类脑智能、细胞与基因、合成生物、可见光通信与光计算、深地深海、空天技术七大未来产业集群。
 
  针对智能传感器产业集群,《规划》提出:以“瞄准高端、设计引领、应用牵引”为主线,建立智能传感器全流程设计体系,聚焦终端应用和智慧城市感知两个重点领域,加快突破一批重点产品,打造传感器创新城市场景,引导智能传感器技术、人才、资本、服务等创新要素聚集,将南山打造成智能传感器硬科技产业基地。
 
  建立设计实现支撑体系和企业培育服务体系。聚焦声学、光学、生物和运动等领域高端智能传感器研发,打造集传感器总体结构设计、敏感元件设计、加工工艺设计、外围电路设计、软件算法设计等内容的全过程设计体系,支持龙头企业设立智能传感器工业设计中心,探索组建智能传感器工业设计研究院。推动智能传感器设计与验证软件工具开发及应用,提升器件结构设计与验证、MEMS+ASIC 协同设计、产品性能仿真等方面的软件和 IP核库开发,重点培育具有首版次软件研发与推广能力的专精特新企业。
 
  以应用带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推动智能传感器企业嵌入国内外应用端龙头企业供应链体系,支持开展智能终端、智能汽车等领域的供应商资格认证,推动智能传感器企业向模组、设备、系统和解决方案等产业延伸。鼓励终端应用企业的智能传感器供应商落户集聚,支持潜在新产品优先纳入本土供应链体系。引进培育全球知名电子元器件经销商和集成商,为智能传感器企业提供规模化经销渠道。加快传感器产品在南山智慧城市建设中的示范应用,依托智慧水务、智慧交通、智慧安防、环境监测等领域前端感知网络建设,实施“321”应用计划,力争在每个应用领域南山至少拥有 3 种传感器系列产品、2家代表性企业以及 1 套整体解决方案。
 
  打造满足小批量微纳制造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建立基于MEMS 工艺的8英寸或12英寸研发中试产线,加快搭建智能传感器检测检验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设计、制造、快速封测、应用示范推广等服务。支持龙头企业与终端应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成立智能传感器产业联盟,积极争取市级创新中心落户,推动上下游企业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
 
  针对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建设,《规划》提出:发挥南山良好的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基础,加快突破芯片、算法等产业链关键环节,推进重点产品核心技术自主化进程,实现部分高端产品“国产化替代”,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和细分领域特色品牌。完善配套服务建设,着力将南山打造成为体系完整、优势显著、具有影响力的精密仪器设备研发创新引领区。
 
  支持产品高端化发展。支持重点企业加大核心算法、芯片、传感器、减速器等关键技术和核心零部件研发,为智能网联汽车、节能环保、集成电路设备、智能机器人等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提升高端精密仪器设备自给率和自主化率。加快光谱仪、色谱仪、质谱仪、扫描电镜、体外诊断等科学分析仪器领域布局建设。加快推动精密仪器设备向智能化、集成化、自动化方向发展,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海内外并购方式完成产业布局,掌握核心技术,提升高端产品市场占有率。
 
  强化产业支撑服务。围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需求,探索创建精密仪器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标准建设高端科学仪器研制中心等重大平台项目。积极发挥广东省医疗监护仪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单分子检测技术与仪器开发工程实验室、南山区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和创新型企业集聚优势,依托深圳高新区、科技生态园、南山智园,重点打造精密仪器设备研发创新集聚区。加强对产业复合型人才、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培,加快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配套建设。

  11月2日,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深圳市南山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 …

进一步提升甲烷排放监测能力 11部门印发《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11月7日,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等11部门在7日公布《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甲烷排放控制协同,科学、合理、有序控制甲烷排放。
 
  甲烷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具有增温潜势高、寿命短的特点。积极稳妥有序控制甲烷排放,兼具减缓全球温升的气候效益、能源资源化利用的经济效益、协同控制污染物的环境效益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安全效益。近年来,我国在甲烷资源化利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甲烷排放控制仍然面临统计监测基础较为薄弱、法规标准体系尚不完备等问题,技术和管理能力亟待提高,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提升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基础能力,全面有序推进甲烷排放控制工作,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行动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逐步建立,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基础能力有效提升,甲烷资源化利用和排放控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稳中有降,全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和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持续提升。
 
  “十五五”期间,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基础能力明显提升,甲烷排放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提高。煤矿瓦斯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种植业、养殖业单位农产品甲烷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此后,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力争逐步实现陆上油气开采零常规火炬。
 
  《行动方案》提出八项重点任务,包括:
 
  (一)加强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
 
  1.加强甲烷排放监测。探索开展甲烷排放监测试点,在重点领域推广甲烷排放源监测。根据我国甲烷排放特征,在现有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下开展甲烷环境浓度监测,逐步建立地面监测、无人机和卫星遥感等天空地一体化的甲烷监测体系。
 
  2.研究建立甲烷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制度。研究推进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甲烷排放核算和报告制度,推动煤矿、油气田、养殖场、垃圾填埋场以及污水处理厂等大型排放源定期报告甲烷排放数据。结合国家和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逐步实现甲烷排放常态化核算。组织开展数据核查、抽查和现场检查工作,稳步提升甲烷排放数据质量。
 
  3.提升甲烷排放数据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加强甲烷排放数据采集、分析与利用信息集成,促进跨部门数据共享。探索开展大气甲烷浓度反演排放量模式等研究,加强反演数据对核算数据的校核。
 
  (二)推进能源领域甲烷排放控制。
 
  4.强化甲烷综合利用。促进油气田放空甲烷排放管控,鼓励企业因地制宜开展伴生气与放空气回收利用,不能回收或难以回收的,应经燃烧后放空。鼓励引导煤炭企业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到2025年,煤矿瓦斯年利用量达到 60 亿立方米;到 2030 年,油田伴生气集气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探索逐步完善油气领域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规范体系,推动全产业链泄漏检测与修复常态化应用。加强管线先进维检修技术、设备的研究与应用,有效提升甲烷泄漏控制能力。
 
  6.推动逐步减少油气系统常规火炬。优化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与管理,减少火炬系统天然气燃烧量。科学规划设计新建油气作业项目,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基础上,努力逐步减少常规火炬燃放。
 
  (三)推进农业领域甲烷排放控制。
 
  7.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改进畜禽粪污存储及处理设施装备,推广粪污密闭处理、气体收集利用或处理等技术,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探索实施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提高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沼气,鼓励有条件地区建设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工程,探索沼气/生物天然气终端利用激励约束机制,推进沼气集中供气供热、发电上网以及生物天然气车用或并入燃气管网等应用。到 2025 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0%以上,2030 年达到 85%以上。
 
  8.科学控制肠道发酵甲烷排放。以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选育推广高产低排放畜禽品种,推广低蛋白日粮、全株青贮等技术,合理使用基于植物提取物、益生菌等饲料添加剂和多功能营养舔砖,改进畜禽饲养管理,实施精准饲喂,探索高产低排放技术模式,引导降低单位畜产品的肠道甲烷排放。
 
  9.有序推进稻田甲烷排放控制。以水稻主产区为重点,强化稻田水分管理,因地制宜推广稻田节水灌溉技术,缩短稻田厌氧环境时间,减少单位稻谷甲烷产生和排放。改进稻田施肥管理,推广有机肥腐熟还田。选育推广高产、优质、节水抗旱水稻品种,示范好氧耕作等关键技术,形成高产低排放水稻种植模式。
 
  (四)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甲烷排放控制。
 
  10.推进垃圾处理甲烷排放控制。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体系。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提高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水平。到 2025 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60%左右。
 
  11.加强污水处理领域甲烷收集利用。全面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稳步提高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污水处理项目,采用污泥厌氧消化等方式产生沼气并加强回收利用。到 2025 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90%以上。
 
  (五)加强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
 
  12.强化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措施。充分利用现有生态环境法规标准政策,构建污染物减排与甲烷排放控制一体推进的治理体系。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妥善处置工业生产产生的含甲烷可燃性气体。推进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鼓励对废水有机物含量高、可生化性较好的行业依法依规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协商水污染物纳管浓度,减少甲烷产生。推动机动车船动力系统技术提升,实现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到 2025 年,污染治理与甲烷排放协同控制能力明显提升。
 
  13.优化协同治理技术路线。制定重点领域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技术指南。推进油气开采领域使用烃蒸汽回收利用、作业密闭化改造、安全氧化燃烧等一体化控制技术。推广畜禽养殖粪污固液分离、分质处理、深施还田治理工艺。推广使用高浓度有机工业废水高效产甲烷技术并配套高效处理技术。
 
  (六)加强技术创新和甲烷排放控制监管。
 
  14.加强关键技术创新。加强不同领域甲烷排放特征规律研究,持续开展资源化利用、高产低排放育种、监测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强化甲烷排放控制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将甲烷排放控制相关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甲烷排放控制装备和技术的集成化和产业化,部署建设一批国家重点研发创新项目和重大工程。
 
  15.强化甲烷排放控制监管。全面落实煤矿瓦斯排放限值、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加强甲烷排放数据质量监管,探索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甲烷异常排放监管。保障甲烷排放监管工作经费,持续提升专业化监管能力。
 
  (七)加快构建法规标准政策体系。
 
  16.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甲烷排放控制规章制度。适时推动修订煤矿安全相关法规标准。研究出台有机废物源头减量、高效资源化利用相关法规和制度。
 
  17.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适时进一步完善煤矿瓦斯、油气甲烷泄漏的甲烷排放标准,严格甲烷排放控制要求。制订水稻、畜禽养殖及废物资源化利用甲烷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制修订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核查等技术规范,完善甲烷利用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核算方法,及时更新缺省排放因子。
 
  18.创新完善经济激励政策。推进具有甲烷减排效益的项目纳入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项目库。探索研究反刍动物养殖和水稻种植主产区甲烷减排奖补政策。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甲烷利用和减排项目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鼓励甲烷排放控制工程项目开展气候投融资。
 
  (八)加强全球甲烷治理与合作。
 
  19.积极参与全球甲烷治理。坚持多边主义,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积极建设性参与全球甲烷治理。
 
  20.开展全球甲烷交流合作。通过气候变化南南合作、“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等平台,共同推进全球甲烷交流合作。参与甲烷低排放技术、设备和产品认定标准相关对话与合作。

11月7日,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 …

《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印发

1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方案》提出:到2025年,试点城市和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基本构建,一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初步形成,不同资源禀赋、不同发展基础、不同产业结构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基本清晰,试点对全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显现。
 
  到2030年,试点城市和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进展,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重要改革如期完成,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全面建立,有关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对其他城市和园区带动作用明显,对全国实现碳达峰目标发挥重要支撑作用,为推进碳中和奠定良好实践基础。
 
  《方案》重点部署了5方面试点建设内容。确定试点任务方面,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根据国家和所在地区“双碳”工作部署,谋划提出能源、产业、节能、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试点建设任务。
 
  实施重点工程方面,试点城市和园区要结合试点目标,在能源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先进技术示范、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规划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形成对试点工作的有力支撑。
 
  强化科技创新方面,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创新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机制,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加快形成新的产业竞争优势。
 
  完善政策机制方面,试点城市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财政、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创新碳排放核算、评价、管理机制。试点园区要着力提升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
 
  开展全民行动方面,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大力推广绿色低碳生活理念,普及“双碳”基础知识,创新探索绿色出行、制止浪费、垃圾分类等方面体制机制,切实增强各级干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总体部署,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组织实施《方案》。
 
  一是确定试点名单。统筹考虑各地区碳排放总量及增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首批在15个省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由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建议名单,经本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我们将根据首批试点推进情况,组织开展后续试点建设。
 
  二是编制实施方案。组织试点城市和园区按照《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和工作进度安排。
 
  三是开展试点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组织各试点城市和园区按照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建设,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是加强总结评估。组织试点城市和园区定期开展建设情况总结评估,系统梳理试点工作进展成效,深入分析试点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行业专家和专业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帮扶,对试点成效突出的城市和园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度滞后、效果不彰的试点及所在地区进行督促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是做好经验推广。及时梳理总结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模式、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推动转化为地方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经验交流活动,宣传推广绿色低碳发展创新模式和典型经验。

1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择 …

宁水集团、永新光学、柯力传感、东方电缆登上“宁波市竞争力企业百强榜”

宁水集团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宁波水表厂)成立于1958年,从单一生产机械水表产品起步,逐步涉足水流量计量、供热计量、管网测控系统等多个领域,致力于成为全球顶尖的水计量及解决方案的提供商之一。

  永新光学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全资子公司南京永新前身始于1943年)。公司在宁波、南京建有制造基地,占地11万平方米,员工约1300名,主要从事光学显微镜和精密光学元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光学仪器分会理事长单位和光学显微镜国家标准制定单位,主导ISO9345显微镜国际标准制定。

  柯力传感
  自去年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以及激烈的产业竞争,柯力传感积极应变,战略投资布局多物理量传感器融合,加速向平台型企业转型,抢抓机器人发展机遇,自主研发+对外合作+投资布局齐发力,经济下行背景下利润端仍保持增长势头,企业实现了稳定健康发展。
  未来,柯力将以成为国内品种最多、融合最深、场景最优的全球智能制造传感器公司为战略定位,围绕多物理量融合传感器、机器人传感器、物联网装备传感器应用发展方向,以“1+10+10+5”为中心,以市场研发、投资、集团化建设为抓手,致力打造智能传感器行业生态。

  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拥有500 kV及以下交流(光电复合)海缆、陆缆,±535 kV及以下直流(光电复合)海缆、陆缆系统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安装和运维服务能力,并涉及海底光缆、智能电网用电线电缆、核电缆、通信电缆、控制电缆、电线、综合布线、架空导线等一系列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力、建筑、通信、石化、轨道交通、风力发电、核能、海洋油气勘采、海洋军事等多个领域。

文章来源:仪表网

宁水集团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宁波水表厂)成立于1958年,从单一生产机械水表产品起步,逐步涉 …

2022两会之声:支持采购国产仪器设备 助力高端装备国产化

导读:通过鼓励和规范采购国产设备及仪器,既是促进国产品牌自主创新之举,也能避免在关键技术上被“卡脖子”,加大对国产设备及仪器企业政策扶持力度,让国产设备及仪器有更多“用武之地”。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开幕,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锐科激光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工程师闫大鹏今年向大会提交的建议是:关于进一步支持采购国产设备及仪器。

关于进一步支持采购国产设备及仪器的建议

随着近年来国家政策的扶持,许多国产设备以及企业逐渐步入正轨,早年间“非进口不要、非进口不用”的状况也不复出现,国产设备在某些细分领域的弯道超车,达成了替代进口设备的里程碑式进程。通过鼓励和规范采购国产设备及仪器,既是促进国产品牌自主创新之举,也能避免在关键技术上被“卡脖子”,加大对国产设备及仪器企业政策扶持力度,让国产设备及仪器有更多“用武之地”。

——  建 议  ——

1、扩大采购主体范围,除了中央及各省市规定政府采购大力推进采购国产仪器外,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在技术和服务能够满足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国产产品与服务。

2、将国产采购政策进一步落细落实:包括采购公示、设置最小国产仪器采购比例、明确国产设备及仪器定义范围、采取实质性措施促使“首台(套)政策”落地、建立并定期更新各地及各领域自主创新重点产品目录等。

3、通过制定采购国产设备免税或退税的政策,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便利办理方式,加快办理流程,带动相关设备的国产采购率。

4、通过产业集群、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缩短创新设备上市时间等形式,打造国产设备的品牌核心竞争力。

(来源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导读:通过鼓励和规范采购国产设备及仪器,既是促进国产品牌自主创新之举,也能避免在关键技术上被“卡脖子”,加大对 …

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内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资源和力量,积极开展具有新时代特色的测量技术、测量仪器设备的研究和应用,以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为手段,服务支撑测量活动的有效开展和测量数据的广泛应用,提升国家整体测量能力和水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创新引领,优化升级。以国际单位制量子化变革为契机,加大计量科技创新力度,加强基础性、前沿性、共用性、探索性和颠覆性测量技术研究,加快量子测量标准和先进测量仪器设备的研制,补充完善重点测量方法,提升现有测量能力和水平。
需求牵引,重点突破。围绕制造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全面梳理经济社会各领域对精准测量的需求,系统分析普遍性和关键共性测量难题,明确测量技术研究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突破。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从政府层面加大对现代先进测量体系的整体规划和布局,探索建立有效的激励引导机制,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发挥市场在测量技术创新和测量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开放共享,协同推进。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建立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协同攻关和成果共享机制,形成理论研究为基础、产业需求为主导、技术攻关有机制、成果转化有渠道的协同推进局面。
(三)工作目标。
到2035年,计量基准的准确度和稳定性得到大幅提升,数字化量传溯源应用领域不断扩大。部分重点领域测量技术取得重要突破,研制成功一大批国产测量仪器设备,新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核心测量仪器设备基本实现自主可控。建设50家国家先进测量实验室,培育100家测量仪器设备品牌企业,形成200项核心测量技术或能力。全社会精准测量和有效溯源意识得到明显增强,企业测量能力和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测量活动更加规范,测量数据应用更加广泛。测量技术协同创新与共享机制基本建立,测量技术资源利用率得到明显提高,测量对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先进量传溯源体系。
紧密结合国际单位制量子化变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基本物理常数精密测量技术和量子计量基础研究,推动以量子物理为基础的高准确度、高稳定性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建设。加快量子传感和芯片级计量技术、新型量传溯源技术研究,研制具有典型量子化特征的测量仪器设备,建立计量标准和测量参数传递数字链路,推动量值溯源扁平化发展。积极推进计量数字化,加强数字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开展计量标准和测量仪器设备数字化技术研究。
(二)优化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建设。
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增强计量基准自主可控能力,创新计量基准全链条管理机制。改革计量标准体系架构,统筹考虑技术能力和现实需求,建立以国家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行业)计量标准、企事业计量标准为主体的层次分明、链条清晰的计量标准基础设施网络。实施标准物质能力提升工程,加快生命科学、生物医药、环境监测、食品安全、自然资源和刑事司法等重点领域标准物质研制和应用。加强标准物质监管能力建设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探索建立标准物质量值验证和质量追溯工作机制,建设一批标准物质量值核查验证实验室,开发建设标准物质质量追溯平台,形成标准物质研发、生产、应用全生命周期监管能力。
(三)加快先进测量技术研究。
加强计量学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原始创新。围绕时间单位重新定义,重点研究量子计量技术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小型化技术。加快推动超高灵敏极弱磁场和惯性测量装置、空地一体量子精密测量试验设施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满足空天、深空、深海高精度探测和精密量子测量等重大应用需求。研究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核安全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精密测量技术。针对复杂环境、实时工况环境和极端量测量需求,研究新型量值传递溯源方法,突破在线、动态、远程、快速校准技术,解决极端量、复杂量、微观量等准确测量难题。研究数字化模拟测量、工业物联、跨尺度测量、复杂系统综合测量等关键技术,不断填补新领域测量技术空白。
(四)推动先进测量仪器设备研发和应用。
加强高端仪器设备核心设计、核心器件、核心控制、核心算法和核心溯源技术研究。推动量子芯片、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测量仪器设备中的应用,积极推进测量仪器设备智能化、网络化。加强高精度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研制和应用,基本实现关键核心设备自主可控。实施测量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工程,加快测量仪器设备研发,提升测量仪器设备的准确性、稳定性、可靠性。研究建立测量仪器设备计量测试评价制度,培育具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国产测量仪器设备品牌。加快专用测量系统的研制,形成满足航空航天、海洋监测、交通运输等装备研制生产任务和重大工程需求的测量能力。
(五)建设国家先进测量实验室。
针对各领域测量能力的不足,加强国家测量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推进大型测量仪器设备、科学测量数据等测量技术基础平台建设,打造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的国家先进测量实验室。强化测量实验室计量溯源性意识和要求,保证测量结果准确、一致和有效。加强行业或区域测量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推动测量资源整合,优化行业、区域测量资源配置。鼓励各类测量主体建立联合实验室和技术创新联盟,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加强测量资源开放共享,推动测量资源一体化发展。
(六)提升企业测量能力和水平。
鼓励企业加强测量投入,合理配备测量设备,严格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和测量过程控制,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测量能力和水平。研究建立企业计量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推动企业进行对标达标,发挥先进企业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企业自愿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推动先进测量技术要素和管理手段在企业的应用。培育一批行业领军企业和产业链链长企业,实施中小企业计量伙伴计划,全面提升核心产业链相关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加快先进测量技术攻关成果的落地应用,带动产业上下游融通创新、协同发展。
(七)推进测量数据积累和应用。
引导企业建立产品研制、生产、试验、使用过程动态测量数据信息库,开展测量数据分析研究,改进企业生产控制流程,提高产品控制精度和质量,完善产品全寿命周期数据管理。加强测量数据智能化采集、分析与应用,推进测量设备自动化、数字化改造,建立智慧计量实验室和智能计量管理系统,实现数字化赋能。积极将测量数据纳入工程领域数字化科研过程,推动测量数据资源在工程领域集成应用。加快建设国家计量数据中心,培育一批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示范基地,探索建立国家标准参考数据中心,提升测量数据价值挖掘能力,实现跨行业、跨领域测量数据融合、共享和应用。
(八)完善先进测量技术规范。
研究建立适应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需要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充分借鉴吸收国际先进测量技术成果和经验,开展测量活动梳理和测量数据研究分析,组织制定一批对测量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测量技术规范,指导测量活动规范化、科学化开展。分析梳理各产业领域工程实践活动被测参数,建立动态、开放的参数信息库。加强复杂被测对象、复杂工况环境、复杂耦合关系等工程应用场景的参数测量方法研究,建立满足工程实践要求的测量技术规范。
(九)优化先进测量技术服务。
鼓励社会各方资源围绕国家重点领域测量需求,建立各类先进测量服务机构,为行业发展提供精准测量服务。发挥中央企业优势作用,在战略性、关键性重大测量项目上起到引领带动作用。积极培育各领域先进测量“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测量标兵,推动先进测量能力差异化、多样化发展,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围绕产业测量测试需求,加强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形成关键参数测量、仪器设备校准、产品测试评价、系统方案集成的一站式服务能力,建立全产业链计量溯源体系,提升全产业链计量测试服务和全寿命周期计量保障水平。搭建国家先进测量技术资源共享平台,促进测量需求和测量服务的公开化、信息化。
(十)发挥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推动作用。
积极发挥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各要素的协同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全链条、全流程、全体系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推动计量与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领域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相互参考借鉴和共享共用,以精准计量推动标准数据和方法的科学验证,通过标准促进计量价值的应用体现;强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领域计量溯源性的概念,通过先进测量技术和测量手段不断丰富完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内涵。聚焦测量数据分析和应用,探索测量数据成果标准化途径,形成标准测量数据包、标准测量模型等,研究采用标准测量数据包、标准测量模型的认证认可方法和程序。
(十一)培养先进测量人才队伍。
组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战略咨询专家智库,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加强对计量测试相关专业学科建设的引导,优化高等院校计量测试相关专业设置,推动计量测试相关专业与通信工程、人工智能、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软件工程以及量子信息科学等相关专业协同建设。完善注册计量师制度,加强产教研用融合,加强计量技术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支持各领域科研项目吸纳计量技术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促进测量人才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作用,加强测量技术人才培训,打造富有自主创新精神、专业技术能力强、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测量人才队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予以全面规划和重点考虑,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在国家层面组建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推进办公室,强化各部门组织协调和沟通协作。鼓励地方和行业、企业积极探索和创设推进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的路径和模式,进行先行先试和推广示范。
(二)完善制度保障。
争取将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积极推动将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写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测量设备、测量方法、测量程序、测量过程和测量数据等规范和使用提出明确要求。搭建多方测量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合科研攻关机制,完善先进测量技术应用结果比对、成果评价等制度,推动测量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
(三)加大政策支持。
从政策、资金、科研、人才等各方面鼓励先进测量技术的研发、先进测量设备和方法的研制和应用、先进测量技术规范的完善,不断强化测量过程控制和测量结果应用,提升测量能力和水平。在国家重大工程和科技计划中对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予以重点考虑和倾斜。
(四)强化知识产权战略。
加强测量技术专利导航,引导各单位加强测量领域知识产权战略储备。推动各单位及时将先进测量科研成果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通过转让、许可、折价入股激励等形式取得市场收益。研究建立先进测量科研成果技术附加值评价体系,提升各领域对先进测量科研成果的重视程度。建设先进测量领域专题数据库,积极推进先进测量领域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共享和利用,促进测量领域知识产权成果的广泛应用。
(五)普及先进测量理念。
结合“世界计量日”“质量月”等活动,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大力普及测量知识,强调测量在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全民测量意识,更新溯源概念和理念,营造支持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加大企业测量工作宣传培训,帮助企业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健全测量管理制度,提升测量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国际测量合作。
借鉴吸收国外先进测量技术和测量管理经验,丰富完善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内涵。探索建立国际、区域先进测量技术联盟,加强测量技术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先进测量技术能力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测量领域的全球治理,推动在重要领域影响或主导国际测量技术规范的制定,加大先进测量成果的国际化应用和推广。积极参加国际测量比对,不断提升获得国际互认的国家校准与测量能力,增强我国在国际测量领域的话语权。

内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