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奥中的计量,你知道吗?

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科技奥运的理念贯穿着冬奥的整个进程,其中,计量科学技术起到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冬奥会比赛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需要精确的计量。

体育场馆及其设施需要对其温度、湿度、风速、采光、电磁干扰等进行监控;

赛道的长短、弯道的转弯角度和坡度、时间的记录和测量等,都需要准确的计量作为技术保障;

奥运食品安全、兴奋剂检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环境监测,都需要标准物质和精准的量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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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温度的计量

冰壶赛场相比短道速滑或者花样滑冰赛场的冰面更加平滑,冰壶场地对温度的要求更加严格,需要极其繁复制冰的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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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壶赛场冰面温度要求零下6℃,赛场冰层温度将直接影响冰壶与冰的摩擦系数。冰面的温度、场馆的湿度、空气温度、比赛场馆的形状都会影响冰面质量。随着比赛的进行,温度就会发生变化,制冰师就需要相应地调节冰面的温度。冰层厚度要控制在5到6厘米之间。

在冬奥冰壶赛场底层冰冻制完成之际,喷洒上层比赛冰层之前,需要铺设监测赛场冰层温度的光纤温度传感器,光纤的一端接入分布式光纤温度监测仪,对冰壶赛道的温度进行空间上和时间上的连续监测,实时感知场地温度变化,为场地维护提供数据参考。光纤温度传感器目前整体铺设于北京冬(残)奥会赛场之一“水立方”的冰壶赛道冰体内。

为保证不影响冬奥赛场冰层的冻制进度,同时保证分布式光纤温度监测仪量值溯源的准确有效,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对分布式光纤温度监测仪进行了校准,对仪器的温度示值、示值误差、最小感温长度、温度定位重复性等进行校准,保障精确的测温和量值传递。

二、运动员身体机能监测

运动员的身体机能状态是科学训练的基础,也是决定竞技水平发挥的关键。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训练与竞技策略,必须准确、及时地了解运动员的身体机能状态。

血乳酸是运动中产生的并导致运动能力下降和运动疲劳的重要原因。在训练时经常测定血乳酸可以了解体内乳酸生成和代谢变化的特点,作为训练中掌握运动强度的依据和评价运动员无氧代谢和有氧代谢的能力。

为及时获得运动员身体机能状态信息,尤其是在现场情况下,上述生化指标的测定大多通过便携式生化分析检测设备如便携式乳酸分析仪等来检测,这些便携式生化指标检测设备结果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对运动员身体机能状态的判断,从而影响到运动员训练效果与赛事发挥。然而,这些便携式生化检测设备缺少可溯源的标准物质和相关校准技术,造成检测结果的不准确与不可比,影响到对运动员身体机能状态的准确判断,进而影响到运动员的备战训练及赛事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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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先后建立起乳酸纯度和血乳酸含量同位素稀释质谱精准计量方法,研制了乳酸纯度标准物质和两个水平的血乳酸标准物质,起草了《便携式乳酸分析仪校准作业指导书》,填补了相关标准物质的国际国内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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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在国家越野滑雪、冰壶、自由式滑雪障碍追逐等冬奥集训队中进行了示范应用,有助于血乳酸检测结果的量值统一,从而在训练中精准把握运动员生理状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训练及竞技策略。

针对冬奥会期间交通枢纽突发公共急救事件潜在风险,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选取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为试点,制订了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性能检测方案,完成了首都机场60余台AED的性能测试及分析。开发了民用机场非专业人员急救培训教程,并在北京首都机场、大兴国际机场开展培训。编写了团体标准《中国民用机场航站楼自动体外除颤器设置管理规范》,有助于推动全民公共互助急救意识和能力提升,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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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冠病毒检测仪器计量

核酸提取仪、PCR仪、生物安全柜和移动检测方舱组成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完整体系,若不对其进行计量校准,使用单位将无法确认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后续的核酸检测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严重情况下可能出现假阴性,批间差大、工作人员感染和病毒泄露等问题,存在极大隐患。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核酸计量室先后于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13日和2022年1月16日前往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雁栖湖国际会展中心和首都机场,对总计10台核酸提取仪、6台PCR仪、4台生物安全柜和2辆移动检测方舱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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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设备专用于参加冬奥会的国外政要和运动员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处于抗疫一线,使用频繁且样本处理量大。核酸计量室依据各相关校准规范对其进行计量,主要计量指标包括核酸回收率及重复性、温度示值误差及均匀性、样本示值误差、高效过滤器完整性等,服务冬奥安全抗疫工作。

由于气溶胶是新冠肺炎等病毒的重要传播途径,环境生物气溶胶的采集及监测技术保障成为未来生物安全建设的重点之一。通过大流量生物气溶胶采样器将几立方米环境空气中的新冠病毒快速采集浓缩到几毫升溶液样本中,然后通过自动化、全集成、高灵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系统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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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冬奥会的临近,公共环境(例如场馆、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生物气溶胶的浓度和种属等情况更是监测的重点。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接了用于环境新冠病毒检测设备的检测评价任务,快速推进该类设备的检测验证和相关企业标准的制定,为该类设备的生产、出厂检测提供统一、规范的标准依据。目前,此类产品已投入到北京冬奥会场馆新冠病毒气溶胶的监测应用中。

四、兴奋剂混合溶液标准物质和实验室能力比对验证

为解决奥运食品外源性兴奋剂安全问题,依据食源性兴奋剂监测名单并结合国家相关方法标准,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研制了3种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系列混合溶液标准物质,包含9种β-激动剂,不确定度小于3%,提供给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中心、张家口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等冬奥会食源性兴奋剂检测机构使用,减少人为配制混合标准溶液的潜在误差,保证检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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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高灵敏监控供奥运食品中食源性兴奋剂的急需,避免食源性兴奋剂引起尿检阳性,开发了典型食品基体中兴奋剂的高灵敏同位素稀释质谱准确测量方法,β2-激动剂检出限达到0.05μg/kg,类固醇兴奋剂检出限达到0.5μg/kg,满足供奥食品兴奋剂监控要求。研制猪肉、牛奶中痕量水平沙丁胺醇、睾酮、甲基睾酮等典型兴奋剂的基体质量控制样品200单元,不确定度小于10%。

组织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张家口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等3家冬奥食品保障实验室开展实验室间检测能力比对和提升活动,保障了兴奋剂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五、微生物计量助力冬奥食品安全保障

微生物是影响冬奥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因素之一,现行国标中食源性微生物检测方法具有耗时长、精准度低等局限性,无法及时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建立基于免疫荧光流式分析技术的食品微生物快速灵敏检测方法,经北京冬奥会指定食品承检机构试用后列为应对食品安全保障的微生物辅助检验方法。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系列食品微生物国家有证标准物质,也被用于北京冬奥会指定食品承检机构的实验室内部质控和人员考核工作,确保实验室食品微生物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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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移动差分吸收激光雷达实验室系统助力冬奥空气质量监测保障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英国国家物理实验室紧密合作、共同推出的可移动差分吸收激光雷达实验室系统日前正在进行系统调试,将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合作开展冬奥会大气质量监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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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高精度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远程探测系统历经中英双方6年攻关合作,充分发挥双方在精密光谱测量、环境监测计量溯源方面的技术优势,解决了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空间浓度与排放量高精度时空分辨测量的诸多难点问题。

该系统突破了传统一维单点测量和二维走航测量的限制,首次实现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三维空间演化规律的精准测量。通过实际测量比对,该系统测量能力与英国国家物理实验室相同装置系统为同一水平,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系统有三大特点:一是可测量物质种类多,一套系统覆盖紫外波段和红外波段两个光谱范围,实现温室气体、主要气态污染物等13种物质测量;二是首次实现了开阔空间的排放量现场定量评价能力,使测量结果更精准;三是测量结果具有溯源性,达到“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国际要求。未来将直接服务于国家城市级碳监测,特定空间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的碳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精准远程核查,分散污染源的快速精准锁定,区域污染传输规律的实测评估等诸多科研和技术应用领域,直接支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治理。

七、扎实开展冬奥计量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计量服务保障2022年冬奥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计量服务、确保冬奥会安全的重要意义,从做好计量技术保障、加大市场计量监管力度等方面,对计量保障工作进行明确,全力以赴确保冬奥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精确排查,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北京市和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加大对冬奥会涉及的机场、车站、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以及比赛场馆、奥运村、医院、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安装和使用的人体测温设备、医院使用的医疗设备的检查力度,督促使用者提高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厂家售后运维或定期校准机制,确保测温设备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2021年7月以来共检定校准各类测温设备和医疗卫生等其他在用计量器具2.66万台件,提供计量技术服务91次,发放宣传材料3585份。

精细监管,维护市场计量秩序。北京市和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对集贸市场、商店、超市、加油站等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短斤缺两、计量作弊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市场计量秩序。张家口市局对数字指示秤、加油机、眼镜制配企业、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定量包装商品等1472家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累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45起,罚款45.3万元,没收加油机等计量器具35台件,为冬奥会、冬残奥会的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的计量秩序。

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 …

重磅!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签发,大力推进采购国产仪器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后称《科学技术进步法》)。

其中,第九十一条明确: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此外《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及科学仪器的还有五处:

01
第四章 ·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02
第七章 ·  第七十七条

 

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

03
第九章 ·  第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统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04
第十章 ·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和资源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05
第十一章 ·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国家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第五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重大基础研究、有重大产业应用前景的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八条 国家保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课题,探索未知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国家发挥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
第十一条 国家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普及激励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科学技术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
第十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十九条 国家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尊重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国家加强规划和部署,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聚焦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新兴和战略产业等领域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
第二十条 国家财政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
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完善学科布局和知识体系建设,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提高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
国家建立满足基础研究需要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与基础研究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营造潜心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鼓励和吸引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投身基础研究。
第二十四条 国家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
国家完善基础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推进开放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
国家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举国体制,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系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超前部署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鼓励地方围绕发展需求建设应用研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共性基础技术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新技术应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创造条件。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利用农业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国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
(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五)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
(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国家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
国家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制度,畅通科技型企业国内上市融资渠道,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融资功能。
第四十三条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国家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金融、能源、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八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国家在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创新领域建设国家实验室,建立健全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完善稳定支持机制。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坚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三)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学研究活动管理规范;不得组织、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五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第五十三条 国家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国家完善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税收优惠制度。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十七条 国家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培养和造就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优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实施人才梯队、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完善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在基础教育中加强科学兴趣培养,在职业教育中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强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与科学技术领域创新人才培养的结合,加强完善战略性科学技术人才储备。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六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第六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第六十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和安全保障,为其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十六条 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领域勇于探索、敢于尝试,充分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六十七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第六十九条 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一条 国家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推动中央科学技术资源与地方发展需求紧密衔接,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为推动区域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地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实施应当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任务部署相衔接。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园区,并对科技园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发展需要,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科学中心,发挥辐射带动、深化创新改革和参与全球科技合作作用。
第七十六条 国家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
第七十七条 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
第七十八条 国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尊重区域科技创新集聚规律,因地制宜选择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七十九条 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形成高水平的科技开放合作格局,推动世界科学技术进步。
第八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提供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和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增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八十二条 国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发,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探索科学前沿。
国家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和发起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国家完善国际科学技术研究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伦理、安全审查机制。
第八十三条 国家扩大科学技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在华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完善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机制。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科学技术组织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
外籍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或者取得中国国籍。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五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八十六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八十七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关系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七)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八)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十八条 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计划,应当按照国家需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计划协调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加强专业化管理。
第八十九条 国家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国际联合研究等方面的其他非营利性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九十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者科学技术普及的用品;
(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基地等开展面向公众开放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五)捐赠资助开展科学技术活动;
(六)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第九十一条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第九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
第九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第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统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九十五条 国家加强学术期刊建设,完善科研论文和科学技术信息交流机制,推动开放科学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交流和传播。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
第九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国家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
第九十九条 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国家改革完善重大科学技术决策咨询制度。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发挥智库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开展科学评估,实行科学决策。
第一百条 国家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项目实效的考核评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进行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者。
国家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评审专家库,健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保密、问责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和资源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研究,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
第一百零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创新调查制度,掌握国家科学技术活动基本情况,监测和评价国家创新能力。
国家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国家依法实行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数据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和关键核心技术出境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
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追回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进步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专家视点:物联网设备安全对未来的影响

导读:2021年,市场研究机 IoT Analytics预计,全球联网的IoT设备数量将增长到123亿个活跃端点,并在全球范围内运营。

物联网安全一直是消费者和制造商关注的问题,但未来汽车物联网、5G和智能家居的趋势将需要更强大的安全措施。

物联网不再是一个流行词,而是被视为迈向万物互联基础设施的重要一步。

物联网集成可以改善许多日常任务,因此,该技术已进入全球几乎每个行业。互连电子设备网络属于物联网的范畴。这些设备不仅增加了便利性,而且还改进了对多个自动化过程的控制。

2021年,市场研究机构IoTAnalytics预计,全球联网的IoT设备数量将增长到123亿个活跃端点,并在全球范围内运营。这个数字在未来肯定会增加。Siri和Alexa等虚拟助手帮助弥合了人类用户和互联设备网络之间的鸿沟。如果物联网产业持续向好,未来连接智慧城市将不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然而,物联网设备的安全性仍然是一个有待克服的挑战。

物联网安全的5个预测

随着设备不断连接到互联网,它们很容易受到网络攻击和恶意软件的攻击。安全改进在未来将变得越来越重要。更重要的是,客户愿意为额外的安全措施支付一些额外的费用。

以下是物联网行业和安全服务市场的一些主要预测,它们将在未来出现。

1.汽车物联网将推进

虽然许多企业已大量投资于智能家居的消费物联网设备,但未来取决于汽车物联网。自动驾驶汽车的进步为汽车物联网行业创造了一些有利可图的机会。关于汽车物联网的安全问题仍将是该行业最重要的方面,因为用户将他们的生命托付给他们的汽车。该技术中的任何攻击或恶意软件都可能导致生命损失。

2.物联网技术仍将缓慢采用

市场参与者已经对物联网技术进行了投资,但客户对不断变化的物联网市场和采用的反应仍然缓慢。尽管物联网设备的使用显着增加,但社区还没有准备好使用声控设备这个高度互联的世界。企业必须对反应缓慢的市场保持耐心,并为投资的负面影响做好准备。

3.5G基础设施将增长

5G基础设施的出现有望推动物联网行业的发展。然而,5G可能会给物联网行业带来一些挑战。5G基础设施将在促进物联网连接设备的普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5G网络的特定安全问题尚待处理,例如随着物联网设备的连接性传播,攻击面会增加。

4.消费物联网将实施硬件防火墙

初创公司和主要市场参与者已经开发出比传统替代品更快、更实惠的物联网设备。随着消费者越来越意识到物联网设备的隐私和安全,保护措施必须得到改善。为了这些设备的安全,物联网可能会使用硬件防火墙来确保安全,防止黑客、病毒和网络钓鱼诈骗。

5.智能家居的网络安全将增加

在过去的几年中,智能家居的普及率急剧上升。家庭物联网网络将需要更高水平的物联网安全措施,这为安全市场的多元化提供了新的机会。更多的公司将为智能家居网络提供安全服务。目前,创建物联网设备和提供物联网服务的专家使用安全服务。

文章链接:仪表网

导读:2021年,市场研究机 IoT Analytics预计,全球联网的IoT设备数量将增长到123亿个活跃端 …

康斯特拟增资并收购取得明德软件51%股权

10月21日,康斯特发布公告,公司与南京明德软件有限公司(“明德软件”)的全部股东张安阳、宫宁生(合称“现有股东”)签署《增资及股权收购意向书》,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530万元人民币,向明德软件增资的同时收购现有股东持有的明德软件部分股权,此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明德软件51%的股权。

资料显示,康斯特是一家集机电一体化、软件算法开发、精密制造于一体的高端检测仪器仪企业,主营业务为数字检测仪器设备研发、生产与销售,辅助检测服务,已为全球用户提供专业的压力、温湿度校准测试解决方案,帮助用户实现对产品、技术、工艺参数的验证与分析。

康斯特主要产品包括数字压力表、智能压力校验仪、全自动压力校验仪、智能压力发生器、智能压力控制器、压力校验器、智能干体炉、智能测温仪、智能精密恒温槽、智能精密检定炉、温湿度自动检定系统、智能过程校验仪、高精度数字万用表及细分应用场景的专业解决方案。

公告显示,明德软件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CMMl3 认证企业及双软认证企业,主营业务为检测行业数字化转型及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检测工业物联网平台、计量器具全生命周期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明德软件已为包括上海计量院、苏州计量院、南京计量院、湖北全省/省院、云南全省/省院、SGS、中溯计量、日照钢铁、中国地震局、江苏省质监局等全国400多家机构企业提供专业的信息化服务。

明德软件技术团队以“智慧检测”为理念、“检测一体化平台、互联网+检测”为目标,精耕于检测软件服务细分领域十余年,积极拓展政务系统及工业物联网客户的检测应用场景,用户留存率较高,行业竞争优势突出;康斯特具备鲜明的硬件智造基因,双方的合作将会发挥各自在细分领域的优势,实现产品互补、特长互补、产业互补。

明德软件基于云端架构的SaaS云测互联已在部分用户系统中上线实施,其产品的业务流程管理及计量器具管理平台业会进一步补足康斯特的平台架构,这有助于康斯特加快实现打造集多参数数据采集、业务流程与实验室计量器具管理、预测性维护、计量专家系统、区块链安全认证于一体的SaaS云平台体系的规划目标。

资料来源:康斯特公告,电鳗快报

10月21日,康斯特发布公告,公司与南京明德软件有限公司(“明德软件”)的全部股东张安阳、宫宁生(合称“现有股 …

政策、需求、技术驱动,智能表计迎来高速发展期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和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鼓励支持,水、电、气、热行业的智能化建设与改造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传统的人工上门抄表,对居民生活多有打扰,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更是平添了不少风险。日前,南京主城六区170万天然气民用户正式启动燃气表更换工作,老款燃气表将全部更换为可以远程抄表的智能表,彻底告别燃气入户抄表时代。

在智慧城市建设推动下,与广大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水、电、气、热计量表计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在处于一个政策、需求和技术全面协同向好的高速发展期。

政策端

2017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NB-IoT)建设发展的通知》。其中,围绕水、电、气表智能计量而展开的远程抄表,给予了极大的政策支持;2019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和住建部发文要求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等,这些政策的叠加带动了行业智能化变革提速。

需求端

相较于传统的机械表,智能表很好的解决了行业抄表难、人工贵、漏损故障、无法实时监控等诸多痛点,在响应国家“节水行动”和“煤改气”工程和满足自身信息化需求的背景下,下游公用事业单位更换智能表计动力强劲。

技术端

随着行业技术的逐渐成熟,供电、防水防潮、通信等的问题都得以解决,此外,物联网、局域网、NB-IoT等技术的应用也降低了成本,提升了效率,这些都极大的推动了表计行业的智能化发展。

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智慧城市、海绵城市、节水型城市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加快了公用事业单位对智慧化、信息化、数字化的改造和升级,再加上疫情期间管控的不便,进一步推进了能源管理的数字化进程,这为智能表计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机遇。

随着水表、气表智能化的普及,水务集团、燃气集团单体招标采购金额较大且对交付周期、服务保障等有更严格的要求,在选择供应商时,大型水务集团、燃气集团更倾向于行业内规模大、技术实力强、售后服务有保障的头部企业,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高的表计企业将更受青睐。

文章链接:仪表网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和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鼓励支持,水、电、气 …

充电桩检测行业情况

(一) 充电桩:新能源产业链重要环节,已成为核心使用场景

充电桩是为电动汽车充电的专用电力设备,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等部分组成,一般具有电能计量、计费、通信、控制等功能。充电桩主要安装于公共建筑(公共楼字、商场、公共停车场等)、居民小区停车场或充电站内,输入端与交流电网直接连接,输出端都装有充电插头用于为电动汽车充电。

充电桩结构

按充电方式分,可分为直流桩和交流桩两类。

交流桩:俗称慢充桩,需通过车栽充电机为电动汽车充电,功率小,充电速度较慢但成本低,多用于小区充电桩。与交流电网连接,只提供电力输出,没有充电功能需连接车载充电机(即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的充电机)为电动汽车充电,相当于只是起了控制电源的作用。功率以7kMWN居多,由于车載充电机功率较小,充电速度較慢,充满一般需要8小时左右,优势在于结构简单,成本低,安装方使。

直流桩:俗称快充桩,直接为电动汽车充电,功率大,充电速度快,但成本较高与文流电网连接、输出为可调直流电,直接为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充电。直流充电桩采用三相四线制供电,功率高,输出的电压和电流调整范国大,可以实现快充要求,功率在30kWV以上,充满一般只需要1-2小时,优势在于充电速度快,但成本较高。

充电桩分类以及优劣势

(二) 我国充电桩保有量直线上升

2015-2019 年我国公共充电桩保有量持续保持增长。2015 年底,我国公共类充电设施保有量仅为57792台,但随着近几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国家及各地方层面逐步出台充电行业扶持政策,我国公共充电桩保有量得长足发展。2016 年至今,我国公共充电桩保有量呈直线上升状态。截至2019 年我国公共充电桩保有量已经达到516396台。

公共充电桩保有量

(三) 车桩比水平持续提升,未来需求确定

我国车桩比水平持续提高,已由2015 年的7.84:1,提高至3.50:1,其中2016 年和2017 年车桩比快速上升。这主要由于这几年充电市场的逐渐成熟,车桩比也趋于合理,预计未来几年车桩比水平会进一步提升,预计未来车桩比水平将保持在3.4:1 左右。

车桩比

(四) 新基建政策推动未来充电桩保有量持续提升

今年以来,为落实中央精神,多地政府对充电桩建设与运营的支持正在加强。

2020年3月4日湖南省发改委新阳发布会上发改委主任胡伟林表示,为促进汽车消费升级行动,湖南宥鼓励各地对无车家庭购置首辆家用新能源汽车给予支持,加快新能源汽车完电基础设施网点布局和建设

2020年3月6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电动汽丰充电基础设范建设运营补贴工作的西指出从2020年开始,海南将对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批给予建设运营补贴从明年开始至2025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每年申报一次。为确保补贴金纳入省财政年度预算,每年2月底前各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要出具审核意见。

同时国网对于充电桩的布局也在加码,2020重点工作任务中多次提到充电行业:重点工作任务中强调:“大力拓展专用车充电市场,积极推广智能有序充电,车联网平台接入充电100万个,覆盖80%以上市场和用户。”

2019年11由国家电网子公司国网电动车与广汇汽车成立的合资公司国网广汇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揭牌.根据規划国网广汇将于2020年完成43万个充电框布局,并将与恒大、万科等地产商合作,推进社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框建设。

2020年3月6日国网发布《国网广汇(上海)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物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采购包括,7kW有序交流充电桩预计采购20000台。80kWN体式一机双枪直流充电机采购,预计100台等。

(五) 2025年充电桩设备市场达百亿,保有量超百万台

基于“新基建”背景,预计充电框基础设施建设望加快整体充电桩设备制造市场望呈現周期向上的特征,未来公共领城充电适合快速补电场景(包含运营车辆日常补电,私家车应急充电等)、私人桩适合慢速充电场景(主要为私人车主夜晚闲置时间补电)基于此,公共桩领域直流充电桩占比望持续攀升,2025年公共桩中直流占比望升至60%,成为主流;私人粧领城皆为交流充桩,并且随车建桩的比例望从2019年不足30%,升至2025年609同时为简化计算,假设公共直流桩以平均50KW,约6万元(包含配电与建设成本),交流7-10KWN,約5000元;私人7KWV,约3000元、预计国内2025年充电桩设备合计市场约百亿元。

充电桩设备制造市场预测

 

二、 安全事故频出,充电桩安全检测规范完善,安全检测市场逐步打开

(一) 充电桩安全隐患

现在的电动汽车在相关政策支持下,发展势头很足,但随着电动汽车日渐增加,不少问题都显现出来,最关键的便是自燃,除了电动车产品本身问题,充电桩也存在着安全隐患。2019年8月末,据央视报道,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首次公布了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风险监测结果。结果显示,超过70%的监测样本存在安全隐患。

充电桩安全事故

检测样本采集为研究院从市场采购9家生产企业的10批次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其中有7批次不符合国标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同时风险监测发现,样品有四个项目不符合国标要求,容易起火或漏电:

l 充电桩输出电压过高,有些最高可达770V,远超出家用电压,一旦出现问题或操作失误,会有触电致伤或致死风险;

l 充电桩接地不可靠,有些内部金属部件不能够完全接地,存在触电风险;

l 充电枪电子锁没有可靠锁紧,充电枪插头带电,在未插入汽车充电口时就已开始供电,电压可达750多伏,当人拿充电枪时,极易发生危险;

l 充电桩防水、防锈、密封性能不好,水汽与导电部件接触,会导致腐蚀或外部导电。

研究院结合伤害的严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数据表明这次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为“严重风险”。

通过业内人士了解,充电桩的制造成本从几千到十几万不等,同时充电桩产品并不在国家强制3C认证目录中,因此不少充电桩的生产企业为了节省成本,降低生产标准,在市场上投放安全性能较低的设备。

(二) 充电收费计量合法性

随着新能源电动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基础配套设施的电动汽车充电桩也越来越普及。人们可以使用特定的充电卡在充电桩提供的人机交互操作界面上刷卡使用,进行相应的充电方式、充电时间、费用数据打印等操作,充电桩显示屏能显示充电量、费用、充电时间等数据。

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开展了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及设施标准化工作,计量作为重要的一个方面,计量标准、验收规范对做产品至关重要。虽然历经几年,但电动车和充电桩计量产业仍处于初期阶段,还存在一些技术和运营方面的难点。

技术问题:

l 谐波问题:像很多电子设备一样,充电桩以直流居多,不可避免的会受谐波的影响。直流桩谐波大可能会造成计量采集互感器失真。

l 计量计费并不是表计独有,就像现在手机对相机产业的冲击,充电桩很可能作为整体计量装置,那时计量计费功能也只是充电桩功能的一部分。

l 充电桩的计量电表既要实现计量计费又要具备有序充放电控制,涉及安全,通讯等问题。

运营问题:

l 计费问题:电动汽车充电不同于日常用电场景,费用的结算涉及:场地提供方、充电桩的资产方、充电的运营方、车主、售电公司、供电公司,属于多方参与的多边交易场景,如何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下的可信交易,还需要不断探讨。

l 资产管理:充电桩如果作为计量资产进行管理,如何检定,如何全寿命周期管理问题不容忽视。

(三) 规范制度不断完善

2019 年,在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中国充电联盟联合行业组织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安全评估、标准宣贯等一系列活动。一是联盟受国家能源局委托,组织各运营商开展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坚持“全面排查、重点报告、消除隐患、行业自律”的原则对现运营充电设施展开自查,保障充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是协助工信部对其地下车库内的充电设施开展现场安全评估工作,加强对充电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三是联合贵州省能源局、安徽省能源局、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市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等地方有关单位开展充电技术讲解、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和运营管理等新发布标准的宣贯以及与安全有关的测试评选工作,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在安装及运营过程中的行业自律,逐步加深电动汽车用户对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的理解,减少甚至消除顾虑,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四) 建立“五位一体”的标识(检测、认证)评定体系

标识(检测、认证)评定体系是为保障充电设施的安全性、一致性、互操作性、兼容性、电磁兼容性等能力形成的体系,由于充电设施从生产到投入运营需要经过众多环节,为保障整个充电设施产业的安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升充电设施产品质量,增强可靠性及耐用性;二是加强施工过程管理,规范施工操作;三是提高竣工验收的要求,增加消防设施的设置,保障充电安全;四是提升运维保障能力,提升用户体验;五是加强事后监督,对充电设施实现监管的闭环操作,使之持续符合充电安全的能力。依据充电设施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维保障、事后监督“五位一体”的联盟标识(检测、认证)评定体系,从各个环节加强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针对充电设施产品端的检测与认证和充电场站现场的安全检查,在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完成了“中国充电联盟标识(检测、认证)评定充电设施产品推荐性检测项目对照表”和“中国充电联盟标识(检测、认证)评定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现场安全推荐性评估项目对照表”,并被国家能源局引用为2019 年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求。另外,组建从产品端到运维端的专家队伍开展联盟标识(检测、认证)评定工作,对充电设施的能力和要求持续评价,确保充电设施安全防患于未然。

(五) 完善充电设施现场安全评估体系

电动汽车的安全性是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前提,充电设施是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充电设施的安全同样非常重要。

影响充电设施安全的影响因素众多,可以总结为充电过程中的充电安全、充电设施本体的设备安全、充电设施周边环境相关的安全几大方面。为加强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2019年10 月份,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函》,要求充电联盟组织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重点排查公共充电设施运营场站现场安全隐患、相关标准执行情况及标识(检测、认证)等行业自律情况。

通过对充电设施现场安全评估的方式来实现对充电设施的警示标识、安装、电缆接线、保护装置、配电、消防、关键元器件、充电通信、一致性、绝缘等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充电设施的安全能力。

(六) 充电检测设备成为刚需,市场规模逐渐打开

从各项规定来看,2020年充电检测刚需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1)计量院依据JJG1148/JJ1149标准强制规定每年检测一次充电桩计量功能;(2)深圳市发布相关文件要求下属部门每半年对充电桩进行安全强制检定;(3)为获取补贴需要进行验收试验;(4)其他相关试验。

充电桩检测设备需求总量测算

市场总量为百亿级别,从渗透过程来看,省级部门将率先进行招标,2019年相关实验室已进行招标,释放1亿元左右,随着省级实验室的招标工作完毕,检测需求将开始下沉至地方,预计2022年,现场设备以及三方检测服务市场规模将达到20亿元。

检测服务市场市场规模总量预测
近年充电桩市场规模发展以及未来展望

(一) 充电桩:新能源产业链重要环节,已成为核心使用场景 充电桩是为电动汽车充电的专用电力设备,由桩体、电气模 …

上海计量院“刹车盘固有频率自动检测系统的研制”顺利通过验收

固有频率也称为自然频率物体做自由振动时,其位移随时间按正弦或余弦规律变化,振动的频率与初始条件无关,而仅与系统的固有特性有关(如质量、形状、材质等),称为固有频率,其对应周期称为固有周期。对固有频率的研究有利于保证产品稳定性。

近日,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承担的“刹车盘固有频率自动检测系统的研制”顺利通过验收。根据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国防科技工业第一计量测试研究中心的比对结果,固有频率测量结果相对偏差优于0.1%。刹车盘固有频率自动检测系统可以检测刹车盘、基桩、隔振装置等设备设施的固有频率。刹车盘固有频率自动检测系统可以直接作为测量仪器满足汽车制造分析、飞机结构分析等大型设备制造行业对刹车盘、力锤动态测试的需求。

物体做自由振动时,其位移随时间按正弦规律变化,又称为简谐振动。简谐振动的振幅及初相位与振动的初始条件有关,振动的周期或频率与初始条件无关,而与系统的固有特性有关,称为固有频率或者固有周期。物体的频率与它的硬度、质量、外形尺寸有关,当其发生形变时,弹力使其恢复。弹力主要与尺寸和硬度有关,质量影响其加速度。同样外形时,硬度高的频率高,质量大的频率低。 一个系统的质量分布,内部的弹性以及其他的力学性质决定。

刹车盘,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圆的盘子,车子行进时它也是转动的。制动卡钳夹住刹车盘而产生制动力的,踩刹车时就是它夹住刹车盘起到减速或者停车的作用。刹车盘制动效果好,且比鼓形刹车更易维护。刹车有盘刹和鼓刹还有气刹车,老一些的车很多都是前盘后鼓的。车很多前后都是盘刹的。因为盘刹较鼓刹的散热好,在高速制动状态下,不容易产生热衰退,所以其高速制动效果好。但在低速冷闸时,制动效果不如鼓刹。价格比鼓刹贵。所以很多中高级轿车采用全盘刹,而普通轿车采用前盘后鼓,而相对低速,且需要制动力大的卡车、巴士,仍采用鼓刹。

鼓刹是密封的,形状像鼓状,在国内也有很多叫刹车锅。行车时它是转动的。鼓刹里边固定有两个弧形或者是半圆的刹车蹄。踩刹车时两个刹车蹄就在制动轮缸的作用下外张,撑起刹车蹄摩擦着刹车鼓的内壁来起到减速或者停车的作用。

盘式刹车盘(碟)分为实心盘(单片盘)和风道盘(双片盘)。实心盘式我们比较容易理解,说白了,就是实心的。风道盘(Vented Disc),顾名思义具有透风功效。从外表看,它在圆周上有许多通向圆心的洞空,称为风道。汽车在行使中通过风道处空气对流,达到散热的目的的,比实心式散热效果要好许多。大部分轿车都是前驱,前盘使用频率计磨损较大,故采用前风道盘,后实心盘(单片盘)。当然也有前后都是风道盘的,但制造成本并不会差的离谱。

延伸阅读

固有频率测量系统是一种用于力学、机械工程领域的物理性能测试仪器。系统可实现大动态范围的高精度测量。在保证单通道信号带宽高达50kHz的同时,保证全温度范围内±0.1%满量程的测量精度。专业测量和传输旋转体测试信号。系统采集旋转体上传感器输出的物理信号,放大、调制后以无线方式发射至固定件上的信号接收机,并在鉴频、解调、滤波、放大后,将还原信号以模拟(或数字)方式输出。

新闻来源: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固有频率也称为自然频率物体做自由振动时,其位移随时间按正弦或余弦规律变化,振动的频率与初始条件无关,而仅与系统 …

上海市计量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综合评估获评良好等级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为我国的高技术人才与企业搭起了桥梁,是产、学、研相结合的新路子。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社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近期,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被评为良好等级。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自2006年7月设立以来,已与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天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培养微纳米测量、生物计量、有机标准物质、材料声学特性检测、室内外无缝定位技术及定位系统测试、电离辐射计量、大尺寸空间测量、核设施及环境放射性监测用低活度参考源研制技术、复杂微结构表征方法及装置等专业领域的博士后研究人员9批次9人。

博士后研究人员紧紧围绕“科技兴检”开展博士后研究,主持10多项省部级课题,产生一大批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成果,发表理论文章20余篇。其中,刘刚博士出站后带领生物计量团队多次获得国 家 级或省部课题立项,2017年《DNA量值溯源体系在儿童易感病原微生物准确检测中的应用》项目获得上海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020年《基于多维度DNA纳米探针的传感测量方法及量值溯源研究》项目获得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纳米测量技术是利用改制的扫描隧道显微镜进行微形貌测量,这个技术已成功的应用于石墨表面和生物样本的纳米级测量。纳米测量展望纵观纳米测量技术发展的历程,它的研究主要向两个方向发展:

一是在传统的测量方法基础上,应用先进的测试仪器解决应用物理和微细加工中的纳米测量问题,分析各种测试技术,提出改进的措施或新的测试方法;

二是发展建立在新概念基础上的测量技术,利用微观物理、量子物理中最新的研究成果,将其应用于测量系统中,它将成为未来纳米测量的发展趋向。

但纳米测量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它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纳米测量环境一直是实现纳米测量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而且在不同的测量方法中需要的纳米测量环境也是不同的。同时,对纳米材料和纳米器件的研究和发展来说,表征和检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人们对纳米材料和器件的许多基本特征、结构和相互作用了解得还不很充分,使其在设计和制造中存在许多的盲目性,现有的测量表征技术就存在着许多问题。此外,由于纳米材料和器件的特征长度很小,测量时产生很大扰动,以至产生的信息并不能完全代表其本身特性。这些都是限制纳米测量技术通用化和应用化的瓶颈,因此,纳米尺度下的测量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技术和设备上都需要深入研究和发展。

生物计量学原指用数理统计方法对生物进行分析,多指对生物体(一般特指人)本身的生物特征来区分生物体个体的计算机技术。研究领域主要包括语音、脸、指纹、手掌纹、虹膜、视网膜、体形、个人习惯(例如敲击键盘的力度和频率、签字)等,相应的识别技术就有说话人识别、人脸识别、指纹识别、掌纹识别、虹膜识别、视网膜识别、体形识别、键盘敲击识别、签字识别等。

电离辐射是指波长短、频率高、能量高的射线(粒子或波的双重形式)。电离辐射可以从原子、分子或其他束缚状态放出(ionize)一个或几个电子。非电离辐射则不行。电离能力,决定于射线(粒子或波)携带的能量,而不是射线的数量。如果射线没有带有足够电离能量的话,大量的射线并不能够导致受作用物的电离。电离辐射的全称是致电离辐射,就是通过与物质的相互作用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使物质的原子、分子电离的辐射。

大尺寸测量主要指“几米至几百米范围内物体的空间坐标(位置)、尺寸、形状、运动轨迹等的测量。对几何量测量来说,其测量尺度正在向两个极端发展:小尺寸测量和大尺寸测量。小尺寸方向正在进行微米测量和纳米测量的研究与应用。几何量测量主要包括角度、距离、位移、直线度和空间位置等量的测量,其中最为通用和普及的就是确定位置的三维坐标测量,而其它一些待测量均可以对坐标进行一定的计算间接得到。

无缝定位技术被认为是移动位置服务的支撑技术,讨论了基于无线局域网(WLAN)的城区室内外无缝定位技术,利用室外公众电话亭WLAN和室内普通WLAN信号,基于实际环境建模的简化无线信号路径衰减模型,通过Cell-ID排序和交会算法,实现在城市室外环境2.1~25 m,室内环境下0.8~4.2 m的定位精度,此技术可应用于城市室内外无缝定位服务。

核设施是核燃料制造厂、核反应堆(包括临界和次临界装置)、研究堆、核动力厂、乏燃料贮存设施、核燃料浓缩厂或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以及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包容放射性物质的设施的统称。按用途分,核设施有民用核设施和军用核设施两大类。

辐射环境监测是指对操作放射性物质的设施周界之外的辐射和放射性水平所进行的与该设施运行有关的测量,辐射环境监测的对象是环境介质和生物。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在于检验核设施运行在周围环境中造成的辐射和放射性水平是否符合国家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并对人为的核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辐射的长期变化趋势(其中包括由人为活动所造成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重新分布所引起的环境辐射水平的变化)进行监视。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

后疫情时代,食品安全检测仪器需求将不断增加

【仪表网 仪表深度】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冲击,给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带来诸多困难,同时也给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信心带来了影响。

后疫情时代,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为营造放心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食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12月3日,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携手国际食品科技联盟在北京举办“2020年国际食品安全与健康大会”主会场活动。

科学技术部农村科技司副司长胡益锋在致辞中谈到,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对食品产业提出严峻挑战,需要食品科技和产业界众志成城、通力合作,有效应对后疫情时代的挑战,积极探索创新发展道路。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衡量人类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业内人士认为,后疫情时代,食品安全工作的不断加强将为食品检测服务带来检测频次、检测项目、检测客户的三重提升,直接利好食品检测服务市场空间释放。

目前,食品安全检测的类别主要有药物残留检测、重金属检测、食品微生物及毒素检测、食品添加剂检测、食品接触材料检测。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检测项目类别划分,检测仪器可划分为药物检测分析设备、重金属检测设备、食品微生物及毒素检测设备、食品添加剂检测设备、食品接触材料检测设备等。

在科技进步和市场需求推动下,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仪器在研究和应用方面取得了迅速发展,检测仪器日益趋向高技术化、系列化、速测化、便携化,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免疫捕获PCR、荧光定量PCR、ATP生物发光法、微型自动荧光酶标法等)等检测方法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食品安全检测中。

为助力食品安全检测能力提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日前,新疆阿克苏地区引进气相色谱仪提升食品安全检测能力。新购进的气相色谱仪可用于食品中农药残留分析、添加剂分析、脂肪酸甲酯分析等。具有高灵敏度、高效能、高选择性、分析速度快、所需试样量少、应用范围广等优势。

为了适应食品安全检测市场需求,国内一些仪器厂商也加强了对食品检测仪器的创新投入。如天瑞仪器正在积极的优化食品安全检测相关仪器,争取为食品安全检测行业贡献更多的科研成果,以获得更大的市场占比和好的业绩。

近年来,国家连续发布有关涉及调整和促进食品安全检测标准提升的文件政策,推动着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服务业迎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机遇期。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食品安全检测行业市场规模约为665亿元,预计到2022年,我国食品安全检测行业市场规模将突破1000亿元。

后疫情时代,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将更加重要。相关食品安全检测仪器的需求将不断增加。

文章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仪表深度】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以来,新冠 …

搭建计量云工业互联网平台,青岛这家企业实现智能电表“云制造”

一只智能电表的“云制造”

元启工业搭建计量云工业互联网平台,驱动产品远程质量管控和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与青岛相隔万里,远在美洲、欧洲、非洲等地的海外客户通过网络沟通并下单,原本批量制造的智能电表工厂蜕变成为以数据驱动的大规模定制工厂,每一只电表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数据都能远程实时看到。

通过计量云平台,电表智能工厂的生产数据和实时视频一目了然。

而这被称之为“云制造”的强大引擎就是元启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搭建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计量云。

更直观的质量管控

在市场集中度较低、产品参差不齐的电气设备行业,质量管控是一个行业痛点。特别是电表、变压器等制造过程中,上游用户都要派出监造团队前往厂家,现场见证设备从电子元器件采购到生产出厂的全过程,每年在驻厂监造、产品重复检验等环节上花费巨大。

“行业的信息化数字化程度低,交付用户产品返单情况比比皆是,产品个性化需求无法满足。仅电能表单件产品,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在企业资质业绩核实、安排驻厂监造和电表产品检测上,每年就要花费数十亿的成本支出。这一系列问题逼着我们去探索工业互联网。”元启工业系统方案部总监殷嘉平说。

正是诞生于这样的行业背景下,元启工业从智能制造端切入,重点开展协作机器人研发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并率先在母公司青岛乾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乾程电子应用了计量云。

计量云平台打通了从生产设备信息化系统到企业资产管理系统(ERP)的多层系统孤岛,将销售订单数据及与其相关的生产订单、工艺数据、设备数据、产品质量数据、元器件物料数据、仓库成品、生产环境检测数据、产线实时生产视频等透明化,以“云制造”方式解决了用户最头疼的驻厂监造问题。作为一个典型的垂直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计量云还具备与其他大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能力,目前已成功对接国家电网电工装备智慧物联平台。

这在疫情期间可谓及时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英国EDMI集团等国内外重点用户突破了时空限制,对工厂关键参数和检测数据远程确认。以乾程电子为例,接到了来自新加坡和英国的几十万只电表订单,虽然监造人员无法来华,但海外订单始终能正常交付。

“本来要延后三个月到半年,但工业互联网让客户看到了整个订单生产、采购、交付全流程,成功打消了他们的顾虑。”殷嘉平说。

更快的供应链响应

工业互联网不只是解决产品远程质量管控,更为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奠定了基础。

与服装、家居等行业偏重于外观的个性化定制不同,智能电表定制的核心在于各种功能模块。一只智能电表有上百种精密元器件,其中的外壳、载波模块、主板、背板、4G模块等都有定制化要求。尤其是象征着高门槛的海外订单,单笔数量小到几万只,个性化定制比例却可达40%左右。

在殷嘉平看来,智能电表的个性化定制对供应链响应速度要求非常高。“反应慢的企业不敢接这样个性化程度高的订单,我们改造后的智能工厂能拿到,就是源于工业互联网的快速交付能力,从接单到原材料采购到排产几乎是同步驱动。”他说。

按传统供应链模式,从客户方案敲定到原材料集约式采购至少要花两个月时间,而受疫情影响,原材料供货期还会往后延。但现在依托工业互联网,智能工厂能够第一时间从后台获取订单定制化要求并及时进行原料采购和工艺调整,在接上游订单的同时直接向下游下订单,产品研发周期、采购周期、生产周期统统缩短,成本大大降低。

除此之外,基于工业大数据,工业互联网还能帮助工厂做到智能采购。

“智能电表上百种元器件中,目前已有85%能提前预判下一个季度的采购量。”殷嘉平说,“未来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力一定是体现在行业的深耕,通过基于行业数据的应用,降低原先生产供应链的成本,提升生产单位产品质量和效率,找到制约客户产品质量的潜在问题。”

目前,元启工业还计划将工业互联网实践复制到水、电、气、热表等更多仪器仪表相关领域。

文章来源:中国计量网/www.chinajl.com.cn

一只智能电表的“云制造” 元启工业搭建计量云工业互联网平台,驱动产品远程质量管控和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与青岛相隔 …